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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白白送了几十万

李拯状告“佳仁公司”专利侵权案引人深思
1998-10-1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一起专利侵权案近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5年前,专利人李拯以其专利技术入股,外商以资金入股,共同成立了所谓“合资企业”佳仁医疗器械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5年过去了,公司利润总额达100万元左右,然而李拯不仅连一分钱专利费都没拿到,也未按股分成,反而被外商以侵吞公司财产和亏损为由,解除了副董事长职务和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名搞技术的,李拯说:“我不很懂法律,似乎被引进了一个圈套。他在白白地使用我的专利技术,我几年的投入都白费了,这个教训太大了。”

一、双方最初协议

1992年12月9日,李拯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窥镜”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授权。

1994年2月19日,李拯又申请了名为“直肠窥镜”的专利,获得授权。

李拯是学机械的,家里人学医,因此很想将机械和医学相结合,搞出真正能够实施的专利技术,一是在医学上能有所用,二是有利于市场开发。但他没做过经营,在单位只管技术和质量,对门外的事不了解。

怀揣专利的李拯急于找到肯投资的合作者,而经朋友介绍的加拿大“中国制造”北美有限公司总裁对此专利似乎也颇感兴趣,于1993年2月在北京制定了“佳仁医疗器械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其中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北京设立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一次性妇科检查窥器,手术用窥器,公司为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制公司,投资者是加拿大“中国制造”北美有限公司。随后外商依据此《章程》向北京市外经贸委申请成立佳仁公司,并于1993年4月20日得到批准。1993年5月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北美公司单独成立佳仁公司,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经营,外商任董事长,李拯任副董事长兼总工程师。

然而在此期间,外商又与李拯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约定以入股的形式合作生产“一种窥器”及其系列产品,外商投入资金,占总股份的85%,李拯以专利入股,占总股份的15%。但根据有关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同中国的个人组建合资公司,因此该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

其实李拯当时是知道公司为独资企业的,但承认那时像自己这样的国内科技人员刚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走出来,对法律知之甚少。外商口头承诺要保护李拯的利益,说技术入股的形式是认可的,专利年费公司也给报销。而事实上,李拯的利益在佳仁公司的法律文件中只字未提,其专利费至今分文未得。

外商表示,并不是不给李拯专利费,而是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签署后,该技术即为公司独家财产;产品投产后,外商先收回投资,李拯按比例回收50000元开发费,以后利润双方按股份分成,但目前公司还未收回投资。

1993年5月27日,外商与李拯签署了《佳仁公司专利发明人职责》,规定专利技术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对专利有完全的支配权,专利发明人不得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但双方未按专利法规定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佳仁公司成立后,李拯一直负责实施生产两种专利产品。1995年4月24日,李拯与外商订立了承包协议书,约定李拯对公司实行全面长期承包,并任佳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承包额和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可从公司提取技术使用费等。1995年8月17日,佳仁公司董事会正式决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为李拯。

然而此后,双方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李拯即使任了董事长在法律上也是不被承认的。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依其企业性质是不允许将其承包给个人的。

双方后来在法庭上曾就承包一事争执不下。佳仁公司说,在原告的要求和策划下,公司以非常优惠交给上诉人,由李拯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李拯则称,在其承包后,被告的总经理仍继续主持工作,管理公司,财务主管仍是外商委派的人员,且直接由总经理领导。

李拯承包后向外商交纳了45万元承包款,尚有43万元未付。1997年7月23日,外商带着审计事务所人员、律师等数人,将佳仁公司财务帐册、章及资料合同等没收,并封了车间、仓库予以停工,理由是怀疑李拯有20万元贪污,并说“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李拯不履行义务,鲸吞公司资产,违反国家法规。”但当月25日审计结果表明,公司有16万余元利润,李拯并未贪污。

李拯说,当时我都傻了,经各方咨询后,方才感到受了骗。公司那时正处于开始赢利的阶段,头两年的困难期已过去了,我的承包经营权却在这时被解除了。

于是,1997年8月1日李拯致函佳仁公司总裁,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二、协议终止

1997年8月12日,佳仁公司向李拯送达《关于解除李拯经营承包权的通知》,通知李拯解除《承包合同书》,并于当天书面通知李拯,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外国独资公司同中国的个人组建合资公司的不合理性,故其专利不能按照股份形式入股,只能作为有偿使用的方式合作。而双方1993年3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凡是有按照“15%股份”分成的表述都应修改为“按照纯利润15%提取技术使用费”。并以承包人李拯违约为由,要求其补交43万元承包款。

李拯气忿地说,我要在他收回成本的若干年后方可从纯利润中提成,他们不是无偿使用我的专利了?至于承包合同,那是无效,对依法应返还当事人45万元承包款一说,李拯向一审法院陈述说,佳仁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原告许可,一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含税销售收入约4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1.停止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佳仁公司辩称:1.根据《合作协议书》及《专利发明人职责》的约定,一种窥器的专利权应属佳仁公司所有;2.李拯作为被告的副董事长、总工程师,是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故李拯指控的佳仁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李拯实施的,佳仁公司没有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3.李拯早在1993年5月就得知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至1997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闹到法庭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拯是“一种窥器”、“直肠窥器”专利权人,与佳仁公司并未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也没按专利法规定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因此不能认定该专利已转让,李拯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佳仁公司自1993年5月8日成立起即开始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李拯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完全知道此事,故其诉佳仁公司侵权法院不予支持。但李拯于1997年8月11日书面通知佳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后,佳仁公司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即为侵权。由此判决佳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李拯的“一种窥器”专利产品;赔偿李拯经济损失35500元;驳回李拯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拯与佳仁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拯说,我没与佳仁公司订立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合同,对方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骗我签下不平等的文件,因此其生产销售我的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另外,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我请求改判。

佳仁公司则称,根据李拯与外商签署的文件及公司为其两项专利交纳年费和滞纳金等情况看,李拯已将专利权转让给了公司。而且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因此争议焦点在于佳仁公司实施李拯的专利是否得到其许可。双方虽约定参股成立公司,并将李拯的专利技术转让给该公司,但佳仁公司始终是外商独资公司,李拯根本没以其技术入股,也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不过,李拯作为佳仁公司副董事长兼总工程师,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对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是默许的。当李拯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后,他与佳仁公司间事实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已终止,佳仁公司继续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拯在庭后说,自己是关在门内搞技术的,法律意识不强,公司利润总额应在100万元左右,而如今我却只能拿到30000余元赔偿,这一下等于我白白送了几十万专利费。当时起草的协议和承包合同中有很多问题,自己意识不到,早该找律师咨询的。现在我已没有精力和财力再申诉了,打算和人凑钱重新注册公司,我还是以专利技术入股,目前要对该专利技术进行资产评估,而以前我是没有也没想到该去进行评估的。

承办此案的法官对记者说,这是一个专利权人怎样保护自己权利的问题。很多人法律意识淡泊,又急于找到合作者,一旦出现纠纷,他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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